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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经济周刊:国企改制革新必须依法进行 宣布时间:2014-09-30

时间:2014-09-30  原文作者:甄庆贵
 
2014年7月15日,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在所监管的央企中开展“四项革新”试点,即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,生长混淆所有制经济试点,董事会行使高级治理人员选聘、业绩考核和薪酬治理职权试点以及派驻纪检组试点。这标记着国企改制革新在央企中正式拉开序幕。

关于本次国企改制革新,笔者认为必须依法进行。所谓依法,说究竟就是要遵循《公司法》的划定。实践中,鉴于国企的特殊性质,国企重组历程碰面临许多棘手的问题。好比,尽管《公司法》未付与政府机关在国企重组历程中决策的权利,实践中政府机关极有可能加入兼并重组的决策,但又对兼并重组是否合适、重组后的经济效果不担负当何责任,造成权利与义务差池等,使得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面临政策危害。

笔者认为,在国企改制革新时,政府机关应严格遵守《公司法》的相关划定,减少对国企改制革新的不须要的干预,同时,国企的职能部分应严格依照《公司法》做到重大决策由董事会决定,经理层实施。具体到国企重组,董事会就兼并重组的决策向股东会卖力,经理层就重组兼并的实施向董事会卖力。

而关于没有凭据《公司法》建立健全股东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的国企,要在本次改制革新中,凭据《公司法》建立健全股东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制度,并建立和健全高级治理人员选聘、业绩考核和薪酬治理制度,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。

本次“四项革新”试点也应当是凭据《公司法》规范进行的: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是要建立和健全董事会投资决策制度;混淆所有制试点重点是建立健全股东会制度,因为改制后的国企已经不再是国有一家股东;高级治理人员选聘、业绩考核和薪酬治理职权试点是要规范国企用人制度,充分发挥治理层的积极性,并使国企享有真正的用人自主权;派驻纪检组要与监事会配合,监督包括股东代表、董事、高级治理人员的行为,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。

在进行本次改制革新时,尤其是在进行国企兼并重组时,除了要遵循《公司法》的划定,还要遵守《反垄断法》的划定。在已往的国企重组历程中,曾有国企因在经营者集中(编者注:指经营者合并,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、资产以及通过条约等方法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,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)时,没有凭据《反垄断法》的划定进行申报的情况,导致部格外洋投资者对我国《反垄断法》的执行效力爆发怀疑。

笔者认为,在国企改制革新事情启动前,国企可依据《反垄断法》等执法、规则的划定自行评估是否应进行垄断申报,同时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部分进行相关咨询。如抵达反垄断立案标准,应如实进行反垄断申报。不然,国企可能面临禁止实施集中、?畹戎捶ㄔ鹑。

另外,《反垄断法》虽然划定了包管国有经济重要行业和要害领域主体的经营运动,但并不是嗣魅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就可以实行垄断,更不是嗣魅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就可以滥用其控制职位,排除或者限制竞争。相反这些行业的经营者更应该接受社会民众的监督,不得利用其控制职位或者专营专卖职位损害消费者利益。

别的,凭据 “十二五”计划纲要在深化国有企业革新一节中提出的“深化垄断行业革新,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,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花样”的要求,国企改制革新尤其是重组历程中,应避免泛起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或者滥用市场支配职位的情形。

(本文章摘自2014年第34期《中国经济周刊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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